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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9-1-1 1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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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檢方起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認為,三鹿上述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50條、144條、149條、140條。田文華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刑法》第144條涉及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處死刑。
而按照《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如果同時構成兩罪的,則按刑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根據起訴書,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這段期間銷售額達到了4756萬元。
《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則是,單位犯前述相關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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