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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區、縣級市人口計生局要切實做好《辦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印制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須知(附件一),讓廣大育齡群眾了解和熟悉辦證意義、辦證途徑和辦證程序等,把政策交給群眾,做到家喻戶曉。
二、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簡稱《服務證》)時,應先由領證人如實填寫《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附件二)并親筆簽名,發證機構要核實其內容是否與計劃生育檔案的內容相一致后,在5個工作日內發證,有條件的應主動送證上門。
三、發放《服務證》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辦理:
(一)新婚育齡婦女可在新婚學習班上發放登記表,并通知她們帶齊有關證件到戶籍地街(鎮)計生辦領取《服務證》。
(二)一孩生育應憑結婚證、戶口簿、圍產保健卡、雙方身份證、雙方單位或戶籍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附件三)等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服務證》中“一孩出生預產期”欄應用中文大寫數字填寫。
(三)二孩生育按照《辦法》第九條(二)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后,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簽發《同意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附件四),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憑戶口簿、《同意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通知書》、圍產保健卡等有效證件,在其《服務證》中“二孩生育審批部門意見”欄加具意見和加蓋公章,在“二孩出生計劃”欄用中文大寫數字填寫預產期時間。
(四)需要外出務工的,發證機構應及時發證。其他已婚育齡婦女在核實其婚育情況后,分期分批按辦證要求辦理《服務證》。
四、有關欄目可按以下方法填寫:
“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情況記錄”中“手術醫生”欄由持證人憑手術證明書交由計劃生育登記單位驗證后填寫。“登記單位”為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或街(鎮)計生辦、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查病服務情況記錄”中“檢查處理結果”欄只填寫“已查”,具體疾病情況可由檢查醫生直接告知持證人。
持證人發生遷移或需要換證的,發證機構在“特殊情況記錄”欄中蓋“已遷移”或“已換證”條形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可將《服務證》交回持證人保存備查。
五、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產婦孕檢、接生時,應當查驗其《服務證》中“一孩生育登記部門意見”或“二孩生育審批部門意見”欄是否有街鎮人口計生辦意見和公章,沒有的應及時通報有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六、勞動社保部門在為孕產婦辦理生育保險時,應當查驗其《服務證》中“一孩生育登記部門意見”或“二孩生育審批部門意見”欄,有街鎮人口計生辦意見和公章的方可予以辦理有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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