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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建議修改刑法嚴懲包二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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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8-3-10 12:43: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隨著社會的發展,“包二奶”現象可謂屢見不鮮,“重婚納妾”甚至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昨日,全國人大代表周紅玲提交了專門議案,建議對“包二奶”現象進行更明確的定義并加以嚴懲。

          周紅玲介紹,《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但周紅玲認為,客觀現實是,重婚者幾乎沒有再次辦理登記手續的;同居時,對外也不會以夫妻名義相稱。這種有穩定同居關系的行為沒能納入法律界定的重婚范疇,實際生活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

          她建議將原《刑法》第258條修改為:“有配偶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在固定住所長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騙的婦女;2、因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本文來源:解放網-新聞晨報 作者:申延賓 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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