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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今日受審 庭審或超12小時 [打印本頁]

          作者: lulumama    時間: 2009-1-1 11:33
          標題: 三鹿原董事長田文華今日受審 庭審或超12小時
           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田文華,即將于今天也就是2008年的最后一天走進法庭,接受審判。在這一庭審中,田文華將作為第二被告,三鹿集團是第一被告,而副總經理王玉良、杭志奇及總經理助理吳聚生分別作為第三、四、五被告。




            這將是一場漫長的審理。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人士表示,庭審從早上8點開始,有可能持續到晚上8點之后甚至晚上10點。
          作者: lulumama    時間: 2009-1-1 11:33
           知情后40天未停銷售

            早報記者了解到,在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概括了三鹿奶粉事件的來龍去脈。

            2007年12月以來,三鹿陸續收到消費者的投訴。5月17日三鹿客服部門以書面形式向田文華及領導班子匯報了此事,20日成立了以王玉良為首的技術攻關小組,開始研究這一問題,結論是可能含有假蛋白物質,但沒有明確是三聚氰胺。隨后向河北省檢驗檢疫局送檢,8月1日,河北省檢疫部門報告顯示,送檢的16個批次奶粉樣品中15個批次被檢出三聚氰胺。

            8月1日,王玉良向田文華匯報此事,8月2日三鹿經營班子擴大會議決定,以換貨形式換回市場上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之后又在8月13日再次開會決定,參照歐盟標準確定三聚氰胺安全標準,并用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和每公斤20毫克以下產品,對庫存、市場銷售產品進行調換。

            不過,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據統計,這段期間銷售額達到了4756萬元。

            三鹿上述部分涉案人員還讓乳品三廠拒收的原奶,通過行唐和新樂閔鎮配送中心,轉往三鹿其他工廠。
          作者: lulumama    時間: 2009-1-1 11:34
            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檢方起訴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認為,三鹿上述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50條、144條、149條、140條。田文華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

            《刑法》第144條涉及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處死刑。

            而按照《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如果同時構成兩罪的,則按刑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根據起訴書,在8月2日到9月12日,三鹿并未停止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這段期間銷售額達到了4756萬元。

            《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則是,單位犯前述相關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作者: lulumama    時間: 2009-1-1 11:34
            三鹿律師將以“過失”辯護

            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楊旭升律師是三鹿集團的辯護律師,他昨天接受早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的辯護思路是三鹿集團的行為是過失行為。

            他表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該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犯罪,即在明知合格產品質量標準的情況下,故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由于疏忽大意、不負責任而過失生產、銷售這類產品的,不構成該罪。

            而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團主觀上沒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在客觀方面,三鹿集團不但沒有實施添加三聚氰胺的行為,而且積極查找原因后,采取了一系列積極地補救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或挽回損失。

            而對于爭議較大的“三鹿集團在2008年8月1日查明原因后,放行了部分含有三聚氰胺的產品”,楊律師表示,他的辯護思路是,這是由于當時國家沒有關于三聚氰胺的安全標準,三鹿集團過于相信“歐盟有關三聚氰胺參考文獻”,并以此為參考,用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奶粉置換市場上三聚氰胺含量更高的奶粉,輕信不會有問題,這說明三鹿集團對其危害性主觀上僅存在過失,相對于“主觀故意”而言,“主觀過失”明顯性質較輕,從實際中來看,導致嬰幼兒不良后果的奶粉大都是2008年8月1日之前生產的奶粉,按照三鹿集團自己的標準通過換貨后投放市場的奶粉,尚沒有出現危險性的案例。作者:黃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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