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育嬰網
標題:
三鹿:不安全食品如何“安全召回”
[打印本頁]
作者:
mlm817
時間:
2008-9-17 09:40
標題:
三鹿:不安全食品如何“安全召回”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11日,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出聲明,經自檢發現部分批次三鹿嬰幼兒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該公司決定立即對今年8月6日以前生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全部召回。這也成為我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一案。
仔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此前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從《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到《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整個食品生產、銷售的鏈條給予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而這其中,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作為加強生產加工后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能否得到嚴格執行對避免“三鹿奶粉事件”悲劇的重演極為重要。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規定:“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這是我國在法律、法規層面上首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
去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實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后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等。其中,“三鹿奶粉事件”理應屬于《規定》中的一級召回,即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規定》同時明確,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令人遺憾的是,9月12日三鹿董事長田文華在新華社記者的追問下承認:“我們在這次事件發生之前,已在內部檢測出了相關的問題,我們也就檢測結果跟有關部門進行過匯報。”但是,在內部檢測之后,我們并沒有看到三鹿立即公開召回。究其原因,恐怕與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不無關系。
因為食品安全問題和其他產品質量問題有本質的區別,一旦通過公開方式召回,無異于自殺。基于這種判斷,如果一個食品企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可能更多地會選擇私下“搞定”的方式。由此觀之,若要認真執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則須有賴于各級管理部門的責令召回。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在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上,也更多地依靠管理部門的定期檢查、信息發布為主,輔以企業的高違規成本進行威懾。
但換個角度看,盡管召回受污染奶粉對三鹿來說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但對整個食品行業今后的健康發展來說,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訓,嚴格遵守包括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在內的各項食品安全監管規定,也是為時不晚。(《第一財經日報》
歡迎光臨 中國育嬰網 (http://m.mmmmmovie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