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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種情形下可解除 [打印本頁]

          作者: 小琪琪    時間: 2008-5-9 14:05
          標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種情形下可解除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種情形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作者: 小琪琪    時間: 2008-5-9 14:06
          五種情形下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還規定,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這五種情形是:(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 小琪琪    時間: 2008-5-9 14:07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實施條例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行政法規,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是由國院院為了實施勞動合同法而制定的規范實施過程行為的具體法條。原則上是如有沖突,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它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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