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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個人借的錢離婚時我要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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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hy800118
時間:
2008-4-7 09:37
標題:
他個人借的錢離婚時我要償還嗎
【法律問題】
3年前我丈夫魏某經商時,以他個人名義向肖某借了3萬元錢,后來因為生意虧了本,一直沒有能力償還。如今,我與魏某因為感情破裂離婚,我認為那3萬元債務是魏某以他個人名義借的,應由他自己來承擔,魏某也表示同意。但是,肖某得知后卻要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并訴至法院,最終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請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嗎?(邱莉娜)
作者:
hhy800118
時間:
2008-4-7 09:37
【專家解答】
邱莉娜朋友: 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按個人債務處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在通常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則按個人債務處理,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其中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則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那3萬元錢雖然是以魏某個人名義借的,而且魏某也同意以他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并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如果不符合這兩種情形之一,還是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作者:
woaini321
時間:
2008-4-25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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