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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無力訴請生母照顧病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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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是梅姐
時間:
2007-12-14 11:16
標題:
祖母無力訴請生母照顧病孫
27歲的小李因精神發育遲緩被法院宣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生活。小李6歲時父母離異后就一直跟隨祖母生活。近些年,小李的祖母的身體每況愈下。因此祖母將小李的母親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對小李的監護職責。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女士履行對小李的監護職責,照顧其起居生活,并向小李的祖母支付撫養費2500元。
1986年12月,小李剛6歲,其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李歸其父親撫養,母親張女士自1986年12月起每月給付小李撫養費15元,至其獨立生活止。1987年10月12日,小李的父親去世,自此小李就一直隨祖母生活。小李的母親張女士也盡到了一定的撫養義務,但自2003年開始其再也沒有支付過小李撫養費。2006年11月30日,經小李祖母的申請,豐臺法院以判決宣告小李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李揚的祖母稱:在小李的父親去世后的十九年中,我作為小李的祖母擔負起了對小李的撫養教育義務,而作為小李監護人的張女士卻長期未履行監護職責,使小李長期無法享受到母愛,嚴重侵犯了李揚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現我年事已高,身體健康每況愈下,無力照顧小李,為了安排小李以后的生活,使他有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經征求小李本人意見,要求張女士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帶走照顧小李生活起居,并支付我自1988年1月至2007年2月對小李的撫養費22800元。
作者:
我是梅姐
時間:
2007-12-14 11:16
庭審過程中,小李的母親辯稱:祖母照顧不了小李,我可以管。但是我只有一間15平方米的房子,女兒17歲了,三口人住,如果小李再過來,確實容納不下。我的條件是他們把小李父親留下的兩間房子及院子騰出來,我過去照顧他。另外,我與小李父親離婚后,我每月給撫育費逢年過節我還買物品,我已履行了撫養義務,小李的父親去世后,祖母不同意我把孩子接走,也不同意我過來照顧他。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父親死亡后,張女士應為小李的監護人。小李在父親死亡后一直隨祖母生活,現其祖母年老體弱,無力再承擔撫養義務,故張女士應當將小李接走,履行監護職責。關于小李祖母要求張女士支付撫育費一節,因2005年1月之前的撫育費已過訴訟時效,故對此本院不予支持;對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的撫育費,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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