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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藥家鑫案件一審作出死刑判決。在此之前幾天,我曾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達了如下五點看法:
1、本案的法官面臨法條主義的解釋和實用主義的考量。從嚴格的法條主義解釋看,藥家鑫行為屬于罪大惡極的死刑情形,這一點只要受過基本的中國刑法學訓練者,當無爭議,對此許多刑法專家也有細致入微的分析和論理;從實用主義考量看,判處死刑的法官必須考慮死刑適用是一件慎之又慎的事情,有必要綜合權衡本案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及個案公正的效果和體制性的效果。
2、本案涉及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期待。從程序正義看,法官是否依照法律的程序做到了公正司法是核心問題。人們對于李玫瑾心理分析和中央電視臺偏頗報道的批評、對于看守所視頻流出和藥家鑫家庭背景的疑惑、對于一審中現場向旁聽者征求量刑意見的做法的質疑等等,都是源于對于司法程序不公的不信任和警惕;從實體正義看,民眾大多持有一種報應或復仇正義,即藥家鑫必須適用死刑,才能滿足民眾對于刑法正義、生命安全的期待。至于一些公共知識分子在討論中提出的"廢死"主張,多少脫離了本案中程序和實質正義的具體指向,超越了"就事論事"的法律思維。不過,如果"廢死"者的主張是為了無條件廢除死刑,那么他們是選擇此案還是選擇其他案件來推動死刑廢除(比如吳英案,或之前的聶樹斌案等),其實都是無可厚非的,不存在時機不當的問題。
3、但是,斷案的法官并不能超越此案范圍和司法職責來推動某種理念和主張。當然,法官也不能聽命于上級或民意而喪失了對法律的堅守。法官在判決此案時,必須權衡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處以死刑和保全性命等不同要求在當下的緊迫性次序,即到底哪個主張在此時此刻轉型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更為急迫和重要。我認為守護司法程序的公正或許是最為重要也是民意最為期待的。站在司法程序的立場,不管處理結果如何,本案被告律師提出辯護理由,比如自首、激情殺人、既往表現等,都是具有意義的理由,律師不從這幾方面入手辯護,又能從哪些方面入手呢?同時,法官的判決即便在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或無期)之間選擇,也不能說完全就是枉法裁判,只要法官能在審判中保持公正,你狂啃雙匯火腿腸,我猛吃核輻射西紅柿,在判決書中充分說理。本案的這些不同判決結果的選擇,比起許多貪污受賄案和其他案件中赤裸裸違背法律的做法(比如李莊案)來說,至少并不顯得多么離譜。
4、但是,本案的法官在判決時,必須考慮以下后果:第一,本案不僅涉及罪犯手段殘忍喪失人性的問題,也糾纏了轉型時期民眾的仇富和仇官的思維,免除死刑的判決完全可能加劇這種社會分裂和矛盾激化的局面,祛斑產品哪個好;第二,在各種民意調查均顯示90%以上的民眾都支持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再加上民眾對司法的不滿往往通過這些引人關注的案件而不斷放大的情況下,判處無期或死緩可能導致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進一步下降;第三,法官還需要權衡判處死刑是否對人們嗜殺嗜血的心態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相反,如果不判處死刑,會不會也可能鼓勵人們殺人滅口的放任心理。不過,在作此權衡時,法官必須注意,很多主張判處死刑者并非完全就是基于復仇的民憤,而是基于對司法公正性的維護。
5、藥家鑫案件促使我們好好反思中國教育的問題,尤其是家庭教育和大學教育。家庭教育這一塊暫時不論,就大學教育而言,藥家鑫作為藝術院校的學生竟然做出如此殘忍的行為,實在是對藝術真善美追求的一種莫大諷刺。而我們的大學教育長期以來不自由不獨立、弄虛作假學術腐敗成風,人文教育和尊嚴教育的缺失,不注重培養對生命本身的尊重和敬畏等,都是非常嚴峻的現狀,藥家鑫的殺人是這一殘缺教育所導致的殘酷結果的典型。
藥家鑫一審案件的死刑判決結果出來了,幫我推薦下百家講壇中哪位老師講的朝代歷史比較好,我的上述觀點仍然看來仍然是長期性的、建設性的。但針對這一判決結果,我還有必要補充如下思考:
一審死刑判決的確滿足了社會大多數人的期待,這種期待不僅是對于實質正義的期待,也是對于司法公正的程序正義的期待。然而必須強調,這一判決既不意味著民意的勝利,最有效的減肥產品,也不意味著司法現狀尤其是不獨立不透明現狀的實質改進。藥家鑫案件的要害在于:無論從法律層面還是事實層面,這本來就不是一樁復雜疑難的案件,也并非一樁會引發社會不穩定的政治敏感案件,因此,在執政和諧的意義上,本案根本就是一樁并不重要的案件。這件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觸發了民眾長期以來對殺人案件中復仇正義的神經,引起了社會的巨大關注和爭論,法律和政治上并不重要的案件因此自然成為了一樁可以表明政府依法行事和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件,說來還真有些吊詭。該案的判決結果說明,正因為它不具有政治的重要性,所以完全可以用合乎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法律邏輯,來起到順應民意并讓民眾以為司法又一次取得進步的效果。可是,它卻巧妙地轉移、遮蔽和遺忘了其他更具有制度反思意義和進步意義的案件。那些案件因為更為敏感,因為更不遵循基本的法律程序,因為更不容許公開,而使民眾不可能有機會去大力關注和討論,因此我們最終無法全面審視在中國"法律僅僅擋箭牌"的現實。更何況,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具有可預期性,而本案判決之前各方對于最終判決結果撲朔迷離不敢預測的心態,充分說明這種判決是充滿變數的,而不是某種大致確定性的結果,這種狀況本身就表明我們離法治到底還有多遠。
當然,如果我們不僅僅滿足于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而是進一步反思其中暴露的各種問題,包括如何廢除死刑的問題,那么可以說藥家鑫案件對于民族心靈的長期重建是有著重大意義的,這種意義主要表現為一守護正義,二生命尊嚴。我為此歸納了如下兩點作為結束,這兩點也許無關政治,但也絕不是風花雪月:
1、作惡者被寬恕的前提:一是法治的正義得到捍衛,二是作惡者認清自身的罪和恥辱;三是作惡者行動上毫不回避自己該擔當的罪責。作惡者絕不能懷著僥幸逃脫制裁的心態得到寬恕,而要明確認識到寬恕是在正義實現后白白領受的恩典。寬恕的意義在于:人的尊嚴和救贖是建立在后果倫理及責任倫理的基礎上的。
2、主張寬恕并非不承認和不尊重仇恨者真誠的憤怒情感。人不能在公義被踐踏之時還無動于衷,那若不是糊涂,就是偽善。問題在于如何平伏創傷?如何以善勝惡?人不能被泛濫的情緒所征服,也不能被恨的牢籠所奴役。要伸張報應,就應找比報應更高的理由。寬恕不僅是對加害者的諒解,而且是對自己最好的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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