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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fā)表于 2008-4-7 09: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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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邱莉娜朋友: 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按個人債務處理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 由此可知,在通常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如果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則按個人債務處理,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其中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則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所以,那3萬元錢雖然是以魏某個人名義借的,而且魏某也同意以他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但并不是你們說了就算,如果不符合這兩種情形之一,還是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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