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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mlm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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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格奶粉事件呼喚一攬子賠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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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10-13 10:12:51 | 只看該作者
            一攬子賠償方案或將出現

            單個人的訴訟方式,部分正義會得到伸張,卻也會有很多人可能因為訴訟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棄訴訟。

            “比起以往,這次事件人數更多,人們的維權意識更強,而政策氛圍也更強調受害者權益。”9月26日,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在公共利益被高度強調的今天,“三鹿奶粉”事件須在法治、理性軌道上妥善處理。

            李方平律師亦認為,在這樣一個龐大受害者群體面前,政府和責任企業將積極應對。但他同時認為,個體訴訟的維權方式并非最優選擇。

            “單個人的訴訟方式,部分正義會得到伸張,卻也會有很多人可能因為訴訟成本太高或者其他原因放棄訴訟,但他們的怨恨情緒卻會積累起來無法釋放。”李方平說。劉俊海則認為,這么多受害消費者各自提起訴訟,也會耗去大量原本緊張的司法資源,較長的審理周期也不利于問題的迅速解決。

            眾多律師和法律學者認為,集體協商研究一個一攬子的賠償方案是更為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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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10-13 10:13:09 | 只看該作者
            代理小濤一案的季成律師提到,取證期間他們在石家莊,與三鹿公司溝通時,國家相關部門的答復是,可能會有統一的賠償方案出臺,但具體出臺時間不明。

            李方平認為,相關的賠償方案中,除了正當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還應考慮受害消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甚至包括懲罰性賠償等。

            “這方案應該包括受害者的身份認定、證據的舉證和認定、索賠的項目與范圍和精神撫慰等各方面。這里面有各種各樣復雜的情形,若制定者僅僅為官方,方案不一定能被廣泛接受,可能引發不理解、抵觸情緒乃至新的訴訟。”李方平認為,制定者不能為純官方,還應參考政府、消費者協會、責任企業、受害消費者代表等四方的意見,尤其是要多聽受害消費者的聲音。

            此外,由于責任企業將是賠付主體,三鹿公司的賠付能力也受到廣泛關注。資料顯示,三鹿集團2007年底總資產為16.19億元,總負債為3.95億元,凈資產為12.24億元。此前曾有媒體報道稱,經三鹿集團內部初步估計,此次召回奶粉的總量可能超過一萬噸,涉及退賠金額達7億元以上。加上相關賠償,如此負擔或將直接導致三鹿集團破產。另有消息表明,三元奶業目前正與三鹿開展并購談判。

            劉俊海認為,無論責任企業命運如何,受害消費者的權益應首先得到保護。如果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賠償方案不獲接受,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簡化訴訟成本,并保證案件及時審理、判決與執行。

            目前,志愿律師團也正在研討一份民間版的賠償建議方案,希望可以提供給政府相關部門參考。李方平說,這份方案爭取在十月中旬初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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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10-13 10:13:30 | 只看該作者
            立法部門考慮立法應對

            這起前所未有的公共衛生事件,也引起了國家立法部門的深入思考。

            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發生之時,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正在進行。目前已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擬于年底出臺,該法也在這一事件中得到啟發。

            劉俊海教授套用溫家寶總理在汶川地震中“一個民族的災難總會由民族的進步來補償”的話說,食品的災難應由食品的監管制度來補償。他認為,一個好的長效監管制度迫在眉睫。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何山近日接受《重慶日報》采訪時透露,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假一罰十”等條款規定,將對制假售假者處以十倍的罰款,這在此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的基礎上大幅度提高懲罰力度。

            何山同時說,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幾天前再次召開了侵權責任法的研討會,一致傾向于把懲罰性賠償寫進該法,以高額的罰款把制假者罰得傾家蕩產。此前因在懲罰性條款上分歧較大而久議未決的侵權責任法,有盡早出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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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于 2008-10-13 10:13:54 | 只看該作者
            參與這一立法討論會的一位核心學者向南方周末證實,在那次會議中,懲罰性賠償能寫入該法和三鹿奶粉事件確實有關。他介紹,懲罰的前提是企業要有惡意,就是明知有缺陷的產品投放市場會造成使用人的損害,卻放任這種損害的發生。長久的立法分歧,在那天會上達成了基本一致。

            該學者介紹,我國的罰款性賠償借鑒了美國的立法經驗。即企業明知產品有缺陷投放市場的,這種惡意的損害無異于謀殺,故實行有限額的懲罰性賠償。

            現在進入人大立法討論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損害為基數計算賠償額,損害包括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原則上不包括精神撫慰金。現在各方還有分歧的是,懲罰性賠償以損害的兩倍還是三倍計算。有人覺得三倍太重了。

            此外,部分維權律師一直在呼吁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集團訴訟的權利。

            “松散的消費者個人難以直面組織程度非常高的商品生產者,只有當消費者有充分組織起來的能力,并且能夠組織起來參與維權,相應的消費者及其保護組織可以進行集團訴訟,則作為市場主體兩大主角的生產者和消費者才有對等博弈的可能。”陳北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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