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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懷孕期間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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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9-4-8 10:48: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懷孕期間單位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在下列情形下仍能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提出解除;
          3,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解除;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解除;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解除;
          6,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單位提出
          7,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單位提出;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提出解除。
          三期女職工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條件時,仍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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