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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孩童玩火燒毀兩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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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7-12-16 10:44: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因父母監護不力,三小孩在玩耍過程中失火將他人房屋及房內財產燒毀。12月14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令由三孩童陳某桐、陳某文、繆某建的法定監護人陳某敏、陳某祥、繆某明連帶賠償兩原告陳某根、李某英各項損失總計42660元。





            2007年10月14日,兩原告到村邊自家農田收割稻谷,家中無人看守。三被告陳某桐、陳某文、繆某建結伴聚集在兩原告家門前玩火,在玩火過程中不慎將堆積在原告家門前的干燥松樹枝引燃,繼爾將兩原告家的房屋及房內財物全部燒毀。經評估,共計造成兩原告損失42660元。后因賠償意見不一,兩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因疏忽大意,在共同玩耍過程中失火將兩原告家房屋及房內財物燒毀,給兩原告造成相應的損害,對此損害,三被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三被告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他們應承擔的責任依法需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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