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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上出現了很多希望能收養震災區孤兒的網友,但不知道收養的程序和規則,為了讓更多網友了解情況,我剛才搜集了一部分資料,給想收養的朋友一些參考.
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收養人的條件做了詳細的規定:(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以上四點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才可以。另外,《收養法》還規定: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則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同時,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國家民政部1999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該辦法第五條還列出了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市愛協辦公室的梁主任介紹,他們將制訂合理的方案,與民政部門積極溝通,并對收養人進行認真核實,本著一切為了孩子的原則把這件事情做好。
四川省民政廳開通的兩部地震孤兒收養咨詢熱線:028-84423064、028-84423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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