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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10-20 2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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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 初婚夫妻可以按照雙方各自的年齡分別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已婚婦女二十三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假。
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按規定參加查環、查孕等孕情檢查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假期,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二十八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手術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后七日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十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懷孕兩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懷孕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三十日;懷孕四個月以上引產的,休息四十五日;
(六)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七)施行其他節育手術的,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第二十九條 職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該職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護假;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護假;經批準施行引產手術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護假。看護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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