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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10-29 1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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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法庭上,堂堂的代理律師段茂兵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商場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正是由于商場沒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年幼的堂堂左手毀損,商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段律師表示,之所以提出如此巨額的賠償要求,是考慮到堂堂將來的生活。終身殘疾,將給堂堂的學習、生活、工作、婚姻帶來嚴重障礙。
被告商場的代理律師則表示,商場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堂堂及家長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商場不應該承擔責任。
商場的代理律師稱,事故發生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曾前往現場調查,結論是扶梯質量沒有問題。另外,商場在扶梯口貼了警示標志“老弱病殘孕及小孩應有人幫扶”,家長沒有帶好孩子,其責任應在顧客自身,而不在商場。
由于雙方對于商場該不該承擔責任的問題爭論不休,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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