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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前診斷資料要保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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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于 2009-8-21 09:07: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開展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同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將產前診斷技術檔案資料保存50年。日前,省衛生廳出臺了全省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從技術服務、質量控制等5個方面明確為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產前診斷技術立“規矩”。



            據介紹,產前診斷技術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細則明確規定,產前診斷技術的應用需以醫療為目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原則,由經資格認定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實施。產前診斷技術服務應遵循知情選擇和自愿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強制性手段要求孕婦進行產前診斷。產前診斷技術服務項目包括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服務。

            細則中提出,凡提供產前檢查和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婦早孕檢查或產前檢查時,醫師發現胎兒羊水過多或過少、胎兒發育異常或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物質、有遺傳病家族史或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兒、孕婦年齡超過35周歲等情形之一者,應及時提供咨詢服務,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孕婦或其家屬,建議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據介紹,此項細則提出,經產前診斷,如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嚴重缺陷的,經治醫生應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特別是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生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孕婦,由當事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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