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樓主 |
發表于 2009-2-21 09:25:31
|
只看該作者
代孕需求方:我的權益能夠保證嗎
孫女士因為工作壓力大,結婚年齡較晚,身體狀況不允許,錯過了最佳的懷孕時機,但她與丈夫一直想要一個屬于自己的孩子,因此,在2008年的時候,她想到了找人代孕。
孫女士:當打開這些網站的時候,每一個網站說得很天花亂墜,我雖然有一些相信,但是也有很多的擔憂,比如說經濟上的糾紛,比如說你身體上的狀況,或者說,孩子出生以后,代孕的母親自己想要,不給你了,誰來給你負責,這個我覺得特別的麻煩,
孫女士最為擔心的事情,就是一旦孩子出生,因為產生了感情,代孕媽媽不愿意將孩子交還給自己,這樣不僅孩子沒得到,二十幾萬元錢也打了水漂。正是為了防止這個問題的出現,中介公司與代孕媽媽之間的協議第40條規定,代孕媽媽自簽約日起,即完全放棄所代孕生育的嬰兒撫養權,探視權以及所有相關權利和責任,需求方獨自承擔起代孕嬰兒全部責任。
中介公司的方法是,將代孕媽媽和孩子及時分開可以確保代孕媽媽與孩子不會產生感情。但是代孕媽媽不給孩子,這樣的事情發生后,法院會怎么受理呢?
律師樊革:08年9月份,廣西南寧有個區級法院做了一個判決,這個判決當中,夫妻雙方委托了第三方進行代孕,也有書面的協議,但是后來孕育方返悔了,她想要孩子,就通過法院,最后判,首先,就是對于代孕協議的法律效益,他認為違反了咱們國家的公序良俗,這樣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所以認定了這個協議是無效的。
記者:孩子應該怎么辦?
樊革:父母雙方對孩子都有撫養的權利,但是從有利于孩子未來成長和教育的角度上,最后把這個孩子判給了男方,因為女方是農村戶口,男方各方面經濟條件比較好,所以最后判到他。
另外,如果嬰兒在出生時有缺陷,誰來撫養嬰兒?合同上這樣規定,代孕媽媽在所生養的需求方親生新生子女出生一個月內發現重大缺陷,經過權威醫院鑒定,如需求方原因,需求方需要承擔所有醫療費用;如代孕方原因,代孕方需要承擔50%醫療費用,并向甲方交納10000元的賠償金。無論何方、何種原因,嬰兒歸需求方所撫養。如果醫方無法鑒定何方原因,須按需求方原因處理。那么,假如需求方不認賬,不愿意撫養孩子的話,這份協議上的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樊革:法院所依據的,也絕對不是僅僅這個合同當中的約定,我想他依據幾個原則,第一民法通則當中一些原則,然后咱們國家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當中的一些原則,還有對婦女兒童保護權益的一些原則。
其實在代孕的整個環節中,讓很多像孫女士一樣的代孕需求方更加擔心的就是隱私的保護,我們的記者在代孕網站的三方協議上看到這方面的相關協議內容:第7條. 甲乙丙三方不得將本次代孕服務內容和三方身份資料透露給第四方。第19條. 甲方、乙方雙方一輩子永遠不得有打探對方的一切關于真實身份資料的行為。第33條。甲方乙方的姓名住址等信息有丙方全權撐握,甲乙雙方需要誠實簽名按指印。追究違約者責任。而律師認為,這也只是民間協議,沒有約束力,合同條款上的規定只能靠當事人的道德來約束了。
而很多需求方最為關注的“代孕兒戶口”的問題,大多數的代孕網站都聲稱:我們保證您的寶寶能在正規的醫院生產,并出具正規醫院的出生證明,絕對保證您的親生寶寶能上戶口!有中介網站工作人員透漏,這個過程其實很簡單,只需與醫院協調,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修改母親的姓名,之后代孕需求方就可以拿著這張出生證明去辦理戶口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