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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12-3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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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陰縣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監護、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顧、呵護是基于血緣關系而與生俱來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與身份關系密切相連,是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他人的行為如果阻礙了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的行使,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對原告杜如輝夫婦和第三人馬恒夫婦生產的嬰兒在管護上有過錯,造成原告和第三人交叉錯抱了孩子,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的醫療行為直接阻礙了原告和第三人與其親生子女間權利的行使,使原告和第三人精神遭受嚴重損害,被告應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原告杜如輝夫婦和第三人馬恒夫婦要求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賠償金數額根據被告過錯和對當事人精神損害的程度酌情確定。原告和第三人夫婦為尋找自己親生子女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誤工費等損失,依法應由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和第三人夫婦要求退還兩個家庭住院生產時交納費用的請求,因被告在醫療服務中存在過錯,法院也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提出的不排除原告和第三人存在過失或惡意互換孩子的辯駁意見,因未舉證證明,對其要求駁回原告和第三人訴請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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