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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12-13 0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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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案中,法院使用了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由醫療機構就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原被告提供了三份不同的病歷,無法驗證孰真孰假,法院便對三份病歷都不采信,這樣醫院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法院便推定醫院有過錯。
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1月9日。此前一天,朱慶鈴入住博興縣人民醫院待產,產前檢查一切正常。1月9日21時,她分娩出一男嬰,但出現大出血。1月10日0時06分,產婦失血性休克,實施子宮切除手術,不幸死亡。
死者親屬認為,產婦大出血后醫院沒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延誤治療,致使產婦死亡。產婦死后,醫院擅自毀滅、篡改病歷。醫院提供給死者親屬一份病歷,但死者親屬在手術室的垃圾桶內發現了另一份被撕毀的病歷,兩份病歷在輸血量、尿量等多處記載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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